1928年1月27日,上任不久的宋子文首次代表南京政府发表《宣言》,指出“国民政府现统辖二十一省之十六省,所收关税约占百分之七十。北京政府又非前经承认政府之法律继承者,国民政府自不能承认任何团体有单独行使管理关政之权,或有派任何代理人行使此种管理之权。”
隔日(29日),南京政府代理外长郭泰棋接见路透社记者,解释宋子文27日《宣言》说:此举并无干涉以海关税续付外债之意;至于内债,以国民政府辖境之关余,供北京政府用作抵御国民军之兵费,似欠公允。郭当时的这番话旨在说明南京政府行使关税权后,将继续以关税抵作外债,请诸国不必为此担心,以及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宋子文的《海关宣言》发表后,署理总税务司英国人易纨士从北京南下。2月7日,易纨士在上海访晤南京政府外交部长黄郭,略述关税问题意见:“一、按以前关税会议修正之七级表实行加税;二、由南北两政府各发同文通知书与各国;三、增加数目全”国约六千万两,以一千万两留抵担保不确实外债之基金,余数控三七或四六比例分配于南北(南方可净增年额一千七八百万元);四、第一次南北委员会议地点定在大连,以后各次在上海。”
2月16日晚,财政部长宋子文在上海私陈设宴款待易纨士。席散后,宋子文乘夜车回南京以便商定关税问题解决办法,并与北京政府交涉。当时,北京政府从中作梗,致使废除协定关税拖延了一段时间。气得宋子文心里不禁骂娘。
同年6月,南京政府第二次北伐。张作霖败北,并放弃北京,结果在退往沈阳途中被日本人炸死。自此以后,废除协定关税的障碍废除了。1928年7月25日,这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日子,宋子文与美国驻华公使马慕瑞在北平首先签订了《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条约规定:“历来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而适应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
随后,宋子文又代表政府先后同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等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
在此期间,宋子文规定:凡进口货物均分为7类,按类别分别做纳不同的税率,以7.5%为起点。1928年最高到值百抽27.5%。到1933年5月,南京政府再次修改税率时,最高税额已达80%。长期以来,中国关税款一直是交给外国在华银行储存和保管的,并且由外国银行经手外债的还本付息事宜。自1932年3月1日起,海关税款全部集中存人中央银行,而且由中央银行经手外债还本付息业务。除去偿还外债的税款,剩余的归南京政府自由支配。于是,关税成为当时南京政府的最大税源,超过总收人的一半左右。例如1932年关税收人是3.88亿元,除去偿还外债2亿多元,还有1亿多元可由南京政府自由支配使用。
关税的解决,使宋子文充满信心。
宋子文的第二刀便是改革盐业统税。中国的海岸线之长约占国界线的三分之二;再加上中国是个大国,耗盐量巨大。故盐业收人早在封建社会即是政府的重要收人。而自民国以后,盐政与厘金、资本税同称为中国的三大恶税之一。
盐政诸弊,为首的是包商制度。其制度的最大弊害是,它使少数盐商凭一点租资,把千百万人的食盐权利独握在手,并借此中饱私囊。仅此一项,每年国家财政收人即损失亿万之巨。
当年和包商制度关联的是分区和引岸制度。所谓分区,是指当时全中国在盐务上分两淮、四川、东三省、两浙、长芦。山东、两广、河南、福建。云南、甘肃等12个地区。各区所产的盐,不得到他区销售,一个地区销售的盐,必须由某一包商从某一指定盐场运输,否则即视为私盐。所谓引岸,是指那些不产盐的销盐地区,像湘岸、鄂岸、皖岸等,这些地区销盐也要由某一指定盐包商运来,否则也视为私盐。当时,各盐场的生产条件不一,盐的成本也不一样。照理讲,产盐区和比较便利的地方,人民应该吃到质优价廉的食盐,可是由于分区和引岸制度,许多地区的人民只能吃质次价高的劣盐。
盐政之弊,是盐务稽核所的存在。盐务稽核所成立于袁世凯统治时期,是为偿还外国借款而成立的;以中方为总办,以洋人为会办,实际权力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开始,盐务稽核所只管稽核造报,后来,其权力扩充到发给引票、编制报告、征存盐税、签支盐税、收放盐斤,成为中国盐政的主管机关。当年孙中山曾经痛骂盐务稽核所一帮人“无恶不作”。
国民党政权统治之初,上述盐税中存在的弊端,不只为舆论所垢病,同时也影响了南京政府的财政收人。作为主管税制改革的财政部长宋子文,亦自有他关于盐税改革的思路。在1928年7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她提出就场征税为整理盐税的突破口,随后他在《训政时期施政纲领》中,又提出统一收人、统一税率、整理场产、推广销运等四点改革建议。
并且宋子文应舆论的一致呼吁,明确提出废除包商制。
宋子文废除包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大困难。一方面,官商结合,并且官、商还与兵匪勾结,严重干扰盐税改革。另一方面,当时南京政府刚成立,百废待兴,财政奇窘,在实际上也没有充足的美金以取代盐商来负责食盐的运销。因而在1931年6月30日新《盐法》公布后,虽然明确规定“盐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但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包商仍然存在。据统计,1932年,仅撤销了江浙地区18县的包商;1933年,又废除了山东地区4县的包商,其余则仍旧沿袭。